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时间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休规划修编(2017—2025)》通过评审

2.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3.谁知道园林景观设计有哪些规范?

4.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设立与建设

5.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20修正)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时间

《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休规划修编(2017—2025)》通过评审

        10月31日,浙江省林业厅在横店主持召开由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17—2025)》(下称《总规》)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浙江省林业厅、浙江农林大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卢苗海到会,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站长陈林主持会议,东阳市分管副市长陈巧锦致辞,相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及横店集团、四共委相关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

        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涉及横店、马宅、南马、千祥五个镇的23个行政村(社区)以及南江林场林地,规划总面积2838.26公顷,该《总规》是在《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5)》基础上进行修编。会上,专家评审组听取了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规划组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后,通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总规》以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为前提,总结上期规划经验,从实际出发,突出森林公园特色,对提升森林公园内涵,更好地建设森林公园具有重要意义;《总规》基础资源调查翔实,功用定位准确,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规划重点突出,文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森林公园建设目标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推进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促进东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专家组对规划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挖掘规划区原有森林景观资源,更好地保持森林资源的自然性、完整性,尤其是八面山核心景观区,要处理好森林公园与影视拍摄的关系,使两者融为一体,增加森林生态科普区,以森林文化为着墨点吸引更多的游客等建议。

        会上专家一致同意《总规》通过评审,林业厅卢苗海副巡视员作了总结性发言,要求规划组尽快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文本,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城市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高质量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森林公园,是指位于四川省龙泉山脉成都段,四至界限东经104°5′38″至104°36′17″、北纬30°12′29″至30°57′14″内,规划范围1274.8平方公里的城市中央公园。其中,龙泉驿区管辖区284.9平方公里,青白江区管辖区125.2平方公里,金堂县管辖区354.3平方公里,简阳市管辖区238.8平方公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139.7平方公里,高新区管辖区131.9平方公里。

       城市森林公园具体界限由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城市森林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分区管控、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工作。

       城市森林公园区域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森林公园相关保护工作。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城市森林公园区域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的相关保护工作。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森林公园的建设、运营、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

       鼓励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等积极参与城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等保护活动。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第七条 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城市森林公园专项规划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城市森林公园有关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等相关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条 城市森林公园规划应当与本区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森林公园由生态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生态游憩区构成,实行分区管控、分类保护。具体功能分区由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区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选址、批准用地。第十二条 生态核心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360.0平方公里,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除必要的国防、应急救援、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鼓励生态核心保护区内的原有村(居)民向周边城镇、特色小镇(街区)转移。第十三条 生态缓冲区面积不得少于528.0平方公里,以发展现代农林业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配套设施。

       生态缓冲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整体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局部建筑一般不得超过十五米。其中,超过十二米的局部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四条 生态游憩区面积不得超过386.8平方公里,以景观建设和游憩活动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特色小镇和景区化游憩园。

       生态游憩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整体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八米,局部建筑一般不得超过二十米。其中,超过十八米的局部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特色小镇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控制按照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

谁知道园林景观设计有哪些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9)《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LY/T1754-2008)

       (10)《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1755-2008)

       (11)《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5126-04)

       (12)《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

       (1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4)《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林湿综字[2010]7号)

       (15)《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2007年)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设立与建设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公园设计规范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钢结构设计规范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1、木结构设计规范

       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20修正)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

       (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平衡;

       (三)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四)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免费查阅。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森林公园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在游览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人文景观或者景点。

       森林公园的天然林应当予以保护,人工营造的纯林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树种调整和改造,提高其游览、观赏价值和综合效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森林公园开办者设立的管理组织(以下简称“管理组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上述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拆除,恢复原状。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生态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